1.畢業生到廈門、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廣州和廣東省屬等地區企事業單位就業需提供當地就業工作部門核準蓋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生就業一年內調整到其他單位就業或調整為待就業的,需提供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就業協議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檔案存放人才服務機構需提供《檔案接收函》或《調檔函》原件及復印件; 4.省屬和中央在閩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含人事檔案寄存在省屬人才服務機構)待就業改為就業的,到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理;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